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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体育学院学术行为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上体院院字【2016】5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倡导实事求是、科学严谨、诚实守信的优良学风,引导师生遵守学术规范、树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师生员工,以及以“上海体育学院”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发表著作论文或公布科研成果的其他人员,包括我院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访问学者和在我校进修学习人员等(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

第二章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中,教师和学生应秉持严谨治学和诚信自律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社会公德,并遵守下述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引文规范 撰写论文、著作或研究报告等,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引文应注重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成果发表规范 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被SCI、E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应经而未经同行评议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发布。

(三)合作署名规范 合作成果应依据其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的大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合作研究的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的责任;项目主持人(或第一署名人、通讯联系人)应对成果负主要责任。

科研项目申请和验收结题所涉及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项目实施的实际执行、学术指导和实验辅助等人员;涉及使用他人姓名及其学术成果时,需经其本人签字同意或授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著)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学生以“上海体育学院”作为作者单位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无论导师署名顺序如何,都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四)学术评价规范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准确,严禁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价值。不得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五)学术批评规范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

如发现有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六)学术伦理规范 在研究中尊重研究对象,自觉维护研究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其隐私和知情权;遵守乡风民俗,尊重研究对象的宗教信仰和行为习惯。凡涉及人体和动物的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的研究,参照《上海体育学院科学研究伦理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执行。

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实际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研究人员与委托方、研究团队内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不利用科研活动谋取超出科学研究本身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学术违规行为

第四条各类科研人员不得有下列学术违规行为

(一)剽窃 将他人的思想,方法,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采用或转引他人研究成果时,不注明引用出处;发表论著中使用的引文,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擅自使用在同行评议或其他评审中获得的学术信息。

(二)抄袭 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不注明出处,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严重抄袭 在自己的论文、著作或其他研究成果中抄袭部分超过20%及以上。

(四)篡改实验数据 故意选择性的或忽略实验结果,甚至伪造数据资料,但不包括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

(五)伪造 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六)不当署名 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发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类学术活动中,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盗用其署名等。

(七)泄密 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密。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包括在报刊上一稿数投、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荣誉、诬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谎报科研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于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等。

第四章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上海体育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违规问题的举报等事宜。

第六条学术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程序按照《上海体育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第四章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学术违规处理办法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查实有学术违规的院内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可单处或并处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一)学术处分

1.训诫;

2.教育并调离研究项目,追回研究经费;

3.教育并停止招收研究生1至3届;

4.教育并暂缓申报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5.教育并依法不授予或撤销学位;

6.取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1至3年和已经聘任的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行政处分

根据《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进入法律程序的,学校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并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违法本规范人员的处理期限应在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为二至五年)。学术违规人员的处理结论载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当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将违反学术规定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机构,包括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合作研究人员、违规人所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单位或部门)、与违规人有关的期刊编辑部、出版机构、专业学会、荣誉授予机构等。

第十一条对于受到学术违规处理的人员,在接受处理期间积极悔改,表现良好的,本人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处理的书面申请,所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单位或部门)提出鉴定意见后报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及时向申请个人和所在中乒院、各二级学院(单位或部门)反馈审议结果;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申请个人提前终止处理的,其原有待遇从批准次月起恢复;学术违规处理期限届满,经查本人对原有错误认识深刻,没有重犯类似错误及新的违规行为的,原处理自动终止,委员会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其原有待遇;对于重犯或屡犯者,应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涉及本办法第四条列举的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取消与此相关的学术荣誉、奖励和其他资格等,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研究生处或学生工作部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的解释权归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体育学院教师学术规范违规处理办法》(上体院院字【2010】4号)、《上海体育学院科研工作道德行为规范准则》(上体院院字【20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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