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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事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提高科研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研究贯彻“体育事业发展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技术必须发挥先导作用”的指导思想,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科技力量,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鼓励科技创新,全面推进体育科技进步。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和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两类。

第四条 科教司是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的组织实施,制定课题计划,组织审议及批准课题立项,提出课题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课题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课题验收、成果鉴定以及成果管理。

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受总局委托,负责本单位所管运动项目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组织申报课题,制定并提出本单位课题计划,监督检查课题执行情况,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等工作,为课题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科教司开展课题立项评审和验收工作。

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研究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按要求编写课题申报书和计划任务书,提交课题验收全部文件材料,对课题目标的实现、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课题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课题承担人按照计划任务书内容,在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下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由科教司依据总局制定的中长期体育科技规划,向有关单位征集科技需求与课题建议,编制年度项目指南,通过适当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并进行招标。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立项,每年7月31日前,按规定提交下一年度本单位所管运动项目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计划及经费概算。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均可申报课题:

(一)课题申请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且无不良科研行为。

(二)课题申请人须具有能够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实施的能力。

(三)未按期完成或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七条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申请人须按照项目指南,填写《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科教司。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申请材料经所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集中报送科教司。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科教司负责组织专家对重点研究领域攻关课题进行评审。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的评审工作由科教司委托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组织开展,有关项目管理中心须事先提出评审方案及专家组建议名单(不少于5人)报科教司备案。

评审方式为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答辩式评审。

第九条 课题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课题申报须符合课题指南的范围及要求;

(二)课题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预计解决的问题或创新点明确,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三)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课题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承担单位须具备完成该科研课题的条件;

(四)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 科教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课题进行复核后,确定并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与科教司签订《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课题管理

第十二条科教司联合有关单位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检查内容包括课题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国家体育总局科研课题阶段检查报告书》。检查采取会议检查和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可实行“课题---子课题”分层管理,课题承担单位与子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并报科教司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课题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课题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课题无法正常执行;

(二)主要研究人员、技术合作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执行;技术应用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课题预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三)课题匹配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课题正常实施的;

(四)由于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课题无法完成。

第十五条需要调整或撤销的课题,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教司核准后执行。撤销的课题,相应的管理部门,应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教司备案。课题结余经费由总局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课题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课题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验收以计划任务书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课题研究工作执行情况、成果应用、科技服务以及课题的组织管理、经费使用等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课题验收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察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科研课题结题验收申请》和《财务报告》,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报科教司:

(一)经审查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研究工作报告;

(三)研究成果报告;

(四)主要技术资料。

国家队科研综合攻关研究课题结题材料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送。

第十九条 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复议或未通过验收三种情况。

(一)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并颁发“结题证书”。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课题批复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总局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其三年内承担国家体育总局课题的资格。

(三)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复议:

1.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

2.课题成果资料未按要求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问题做出相应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次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课题,且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并形成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专著等,应在通过验收三个月内提交《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经专家审核后予以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课题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应标明“国家体育总局奥运科研攻关项目资助”以及课题编号等标注。

第二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和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科教司撤销项目,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六章成果管理、推广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课题,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体育科研主管部门,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课题成果的应用、推广、转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课题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属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使用、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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